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类别:质检安全   发布时间:2017-05-03 03:22:29   浏览:4621 次 [返回]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825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任命(姓名)               为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代表我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执业资格类别等级:              

执业资格证号:                  

公司职务:               职称: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件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周期)。

3、向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勘察、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存在勘察设计变更的,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6、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降低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程序监督。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9、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建设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务职称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提供虚假的勘察成果资料。

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3、确保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真实、准确,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勘察问题,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真实准确。

5、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别、

等级、证号

 

 勘察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2、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提供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的设计文件。

3、按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问题,需要设计变更时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4、积极参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

5、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别、等级、证号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

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别、等级、证号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认真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予签字同意进场使用。

5、督促监理机构人员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6、发现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及时制止,拒不整改的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别、等级、证号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投资规模)

       平方米

       (万元)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质量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号

履职

时间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填报人:(签名)                             建设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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